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2024年2月1日修订版)
为了加强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登记注册志愿者的规范化、制度化、完整化管理,推进本会志愿服务工作的长期有效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协会理事会制定《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志愿者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条 本会志愿者坚持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为指导思想,以“立足社会,服务社会,奉献爱心,完善自我”为宗旨,以“我奉献,我快乐”为信念。
第三条 本会志愿者是指在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完成志愿者登记注册,接受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及协会各机构领导,自愿为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户籍地是大石桥市或户籍地不属于大石桥市但属于在大石桥市工作生活学习(或曾经在大石桥市工作生活学习)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根据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志管中心是本会的志愿者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会志愿者参加本会任何志愿服务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本会参加“返家乡”“扬帆计划”等社会实践活动应缴纳管理指导费。
第六条 本会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详细记载志愿者的基本信息。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本会志愿者的条件
1:年满14周岁的中国公民(以户籍地是大石桥市为主),身心健康,具备参加公益活动的基本条件,具有一定的工作和服务能力;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承认《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章程》,承认《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3: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有志为志愿服务事业做出贡献,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愿申请成为志愿者,家人不反对;
4:在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中服从管理,一切行动听指挥;保证在活动中不与异性发生过密行为,保证在活动中不主动与他人发生冲突;
5:接受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大石桥市文明办和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大石桥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保证不加入营口市范围内的其它志愿服务组织;保证不加入、不参与任何邪教组织和非法组织及以上组织开展的活动。
6:政治面貌是共青团员的志愿者应同时接受本会团委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会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开展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2:获得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提供的志愿服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3: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培训相关的真实、完整的信息;
4: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后勤、安全和医疗保障;
5:对协会进行监督,提出建议;遇到困难求助时,优先得到帮助;
6:可随时向本会志愿者管理部门申请取消本会志愿者身份;
7:《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本会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2:提供本人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完成志愿者登记注册;
3: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维护志愿服务形象;
4:自觉维护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合法权益,不泄露协会秘密;
5:在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中服从安排和管理:
6: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7:《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入会誓词
我宣誓,我志愿加入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积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传播志愿服务先进文化,推动志愿服务稳健发展。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努力争做一名光荣的新时代志愿者。宣誓人:XXXX中队姓名。
第十一条 未满18周岁志愿者登记注册的补充说明
1: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征求监护人同意后,可直接向本会志愿者管理部门申请成为志愿者,入会后可参加本会所有活动。
2:未满14周岁的在校学生,需在监护人的指导下,经本会会长或秘书长同意或在本会授权的分支机构办理志愿者登记后,由本会志愿者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入会后可参加本会部分活动,且必须有监护人陪同。
3: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辍学青年,必须由本会会员(含预备会员)推荐入会;无入会推荐人的,本会志愿者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申请。
4:未满14周岁的辍学青年,本会志愿者管理部门一律不审批。
第三章 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本会志愿者登记采用线上加线下相结合,以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登记模式。符合本会志愿者条件的公民,可通过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志愿者登记系统完成志愿者登记,对于未满14周岁或无法采用线上登记的公民,经协会志愿者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在指定时间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会志愿者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线下填表完成志愿者登记。
注:本会志愿者登记系统登记方式为,网页登录协会官网(www.dsqzyz.org.cn)后点击右下区域志愿者登记按钮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点击信息填报后点击志愿者登记进入志愿者登记系统。
第十三条 经志愿者管理部门核准通过的志愿者申请,由志愿者管理部门依据志愿者的年龄、职业、学历以及分布区域等身份信息核发志愿者编号,分配志愿服务中队。各志愿服务中队所属志管区负责人(志管中心各副主任)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本会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和活动报名。
第十四条 已核发志愿者编号并分配志愿服务中队的志愿者,应在本会信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志愿者注册。其中授权本会进行志愿者注册的,由本会信息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同时默认加入志愿团体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不允许退出);未授权本会进行志愿者注册的,应在本会信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自行完成志愿者注册,并申请加入志愿团体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不允许退出)。
第十五条 对已完成志愿者注册的志愿者,由本会电子化部门建立企业微信个人账户,并录入中队、姓名、编号、入会时间、会员衔级等个人信息。同时由本会档案管理部门将志愿者个人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 劝退注销
第十六条 本会登记注册志愿者可随时申请取消志愿者身份。
第十七条 主动申请取消志愿者身份的可向所属志管区提出退会申请(信息管理系统标记为:自申请),所属志管区应及时上报本会志愿者管理部门,24小时内作出核准申请,最长不超过72小时。本会志愿者管理部门不予批复或以各种理由延期批复的,志愿者可直接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处实行即办政策(申请即批);分支机构志愿者申请取消志愿者身份的,由分支机构上报秘书处,秘书处实行即办政策(申请即批)。
第十八条 对于超过一年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且与协会无任何联络的志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会志愿者身份,本会志愿者管理部门报请秘书处批准后,可直接执行劝退处理(信息管理系统标记为:已劝退),并下达劝退通知(秘书处印发红头文件)。被劝退志愿者自接到通知起,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议申请,秘书处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及时回复复议结果,符合复议条件的及时恢复身份,在规定时间内未复议的视为默认同意劝退处理。对于未经批准自行退会协会企业微信全员群的志愿者,本会志愿者管理部门,通过本会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后,默认视为劝退通知已送达,可直接进行劝退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会规章制度的志愿者,本会纪律管理部门可根据《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执行开除处理(信息管理系统标记为:已开除)。执行开除处理的志愿者,视情节上报秘书处,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将其列入本会失信名单(信息管理系统标记为:已失信),并设置失信期。已开除和已失信志愿者不接受复议申请。
第二十条 未列入失信名单的志愿者,自取消本会志愿者身份起6个月后,可向本会志愿者管理部门再次申请志愿者登记,本会志愿者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登记资料,通过初审的由分管副秘书长上报秘书处,由秘书处办公会议表决通过是否审批。二次入会的志愿者不允许申请会员(含预备会员),因违纪被开除的志愿者二次入会后,不允许在协会内担任任何职务。已列入失信名单的志愿者,任何情况下不接受其二次入会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本会志愿者因各种原因退会或因违反协会规章制度被开除时(统称为取消本会志愿者身份),本会档案管理部门应将其个人档案进行封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档案保留十年后予以销毁。本会志愿者取消志愿者身份后,本会信息管理部门应将其企业微信账户注销,并将其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志愿团体中进行移除。自注销之日起,本会信息管理部门不接受该名志愿者的服务时长查询和志愿服务证明开具。
第二十二条 本会志愿者取消志愿者身份后,本会活动管理部门应收回其所持有的工作证件,并根据本会需要,视情节将其持有的志愿者装备收回。其中涉及自费购买的装备,需将有关本会的标识物主动交回,实在无法交回的,应承诺后续不再使用,并及时予以销毁。拒交工作证件和志愿者装备的,由本会活动管理部门上报秘书处后,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可直接执行开除处理:
1: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处罚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志愿者;
2:利用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或开展不符合本会宗旨活动的志愿者;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活动安排的志愿者;
4:未向任何单位报告,直接退出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志愿者。
第五章 表彰与激励
第二十四条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定期组织表彰总结大会(可依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彰),根据本会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长和工作成绩,对志愿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含电子版荣誉证书)。
第二十五条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设立先进个人、先进团体和最美志愿者共三项协会荣誉(由协会表彰)。本会团组织设立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和最美青年共三项共青团荣誉(由协会团委表彰)。
第二十六条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荣誉表彰范围及表彰数量:
1:本会先进个人每年表彰不超过20人,应从协会管理、工作履职和指挥领队方面,在本会个人会员范围内进行表彰。具体表彰名单由会员管理部门确定,上报秘书处批准后,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2:本会先进团体根据协会工作情况在本会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内进行表彰。具体表彰名单由联络管理部门确定(无推荐单位时,本年度可不表彰),上报秘书处批准后,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本会最美志愿者每年表彰10人(最多表彰12人),应在年度服务时长前30名的本会志愿者和单位会员志愿服务队年度服务时长前5名的志愿者范围内进行表彰。具体表彰名单由志愿者管理部门确定,上报秘书处批准后,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注:原则上本会领导班子成员不参与本会最美志愿者的评选表彰。
4:本会优秀共青团干部每年可表彰1至2人,仅限在团委书记、副书记(含挂兼职副书记)、团委委员及各团支部书记和副书记(含挂兼职副书记)中进行表彰,具体表彰方案由本会团委制定,报秘书处批准。
5:本会优秀共青团员每年可表彰1至5人,可在团关系在本会团委的共青团员中进行表彰,具体表彰方案由本会团委制定,报秘书处批准。
6:本会最美青年每年表彰10人,在本会年满14周岁未满35周岁的志愿者内进行表彰,具体表彰方案由本会团委制定,报秘书处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在突发事件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中作出 特殊贡献的志愿者,经秘书长报请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秘书处可直接授予其为“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最美志愿者”或“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最美青年”。直接授予荣誉不占用本年度各类评优表彰名额。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置的各项协会荣誉和共青团荣誉,除本会先进个人外,每人(每单位)各项荣誉仅可获评一次。本会先进个人荣誉根据协会会员实际情况可多次获评,不受获评次数限制。本会先进个人荣誉本年度候选人不足时,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可在预备会员内推荐合适人选。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印发《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民函〔2012〕3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对获得相应星级的志愿者予以标识,并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第三十条 本会志愿者星级认定工作由本会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其中一至四星级志愿者认定,由志愿者本人直接通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申请即可;五星级志愿者认定,由本会信息管理部门每年1月根据志愿服务时长,确定拟认定名单,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上报秘书处进行批准,并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进行五星级志愿者标注。
第三十一条 在本会日常工作中有特殊贡献或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被上级部门(或上级领导)表扬的志愿者,经志愿者管理部门上报秘书处后,可给予记功嘉奖。荣获记功嘉奖的会员在提拔任用和衔级评定中可破格晋升;荣获记功嘉奖的志愿者在评优表彰和推优入团时应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鼓励志愿者创业创新;本会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志愿者的创业提供各项支持,本会及本会实体机构为志愿者提供各类社会实践岗位和青年就业见习岗位。
第六章 志愿服务证明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67号令《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其中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第十四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者的需要,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第十五条规定: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载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记录单位,也可以包含记录的其他信息。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格式,可以参照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供的规范样式。根据志愿者的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上加盖印章。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信息管理部门应主动为志愿者客观、准确、及时、完整、无偿地记录志愿服务时间、志愿服务内容和志愿服务评价。
第三十五条 本会志愿者参加活动后,信息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数据录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大型活动最多延迟1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本会志愿者可登录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下载志愿服务时长证明,如志愿者因工作、升学、入党、入团以及其他合理要求需开具纸质版证明的,可联系本会行政管理部门加盖本会公章或证明专用章。
注:由本会下载打印证明,并加盖本会印章的,需收取材料打印费;自行下载打印证明的,本会不予出具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经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设置九个志愿者志管区(简称志管区)。各志管区是本会为了进一步管理志愿者,设置的内部管理机构(不属于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协会志管中心各副主任负责处理各志管区日常工作,协会副总督察负责监督指导各志管区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志愿者管理部门应设置志愿服务中队负责管理志愿者,中队是本会的基层单位,由志管区负责领导。中队长和副中队长由各志管区分管副主任提名,经本会志愿者管理部门批准后,由秘书处任命。
第三十九条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各志管区管辖范围划分:
第一志管区:管理本会青年突击队队员(在会员中选拔队员);
第二志管区:管理本会分支机构志愿者和政府单位登记志愿者;
第三志管区:管理辽宁省范围内自愿加入本会的高中生志愿者;
第四志管区:管理营口市范围内自愿加入本会的大学生志愿者;管理辽宁省范围内自愿加入本会的中专生志愿者和大石桥市的初中生志愿者;
第五志管区:管理营口市范围外自愿加入本会的大专生志愿者;
第六志管区:管理营口市范围外自愿加入本会的本科生志愿者;
第七志管区:管理毕业后入会登记,现已参加工作的志愿者;
第八志管区:负责毕业前入会登记,现已参加工作的志愿者;
第九志管区:在重大应急救援、会议赛事活动中管理临时志愿者。
注:各志管区所管理志愿者,必须户籍是大石桥市或曾经在大石桥市生活学习,与大石桥市无关人员的登记一律不批;第八志管区仅负责与单位会员联络,不直接参与管理;第九志管区仅在重大活动时临时设置。
第四十条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各志管区所辖中队:
1:第一志管区以青年突击队队员组成,由协会团委书记和副书记负责管理。青年突击队只接受本会会长和青年突击队队长的调度指挥,青年突击队下设10个中队(1001中队至1010中队),具体管理志愿者,青年突击队可在协会会员中选拔队员,预备会员转正为本会会员后,原则上应全部加入本会青年突击队,并编入青年突击队各中队。
2:第二志管区以分支机构志愿者和政府单位登记志愿者组成,由分管指挥中心的副会长负责管理,分管分支机构的副秘书长协助工作。中队编制为四位数字,第一位为固定数字2,第二位按分支机构成立顺序先后使用数字1至9,第三位为固定数字1,第四位为固定数字0。设置2010中队管理自愿登记为本会志愿者的政府公务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
3:第三志管区以高中生志愿者组成,由志管中心副主任负责管理。中队编制为四位数字,第一位为固定数字3,第二位分别使用数字1、2、3、4、5(分别代表一高中、二高中、三高中、南楼高中和其他高中志愿
者),第三、四位数字为入学年份(其他高中志愿者为毕业年份)。
4:第四志管区以初中生、中专生和营口市范围内的高校生组成,由志管中心副主任负责管理。中队编制为四位数字,第一位为固定数字4,第二位分别使用数字1、2、3、4、5(分别代表营口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大石桥市职业中专、辽宁省范围内其他中专、大石桥市初中生),第三、四位数字为毕业年份。
5:第五志管区以营口市范围外的大专高校生组成,由志管中心副主任负责管理。中队编制为四位数字,第一位为固定数字5,第二位分别使用数字1、2、3、4(分别负责沈阳市高校、大连市高校、辽宁省内其它各市高校、辽宁省外高校),第三、四位数字为毕业年份。
6:第六志管区以营口市范围外的本科高校生和研究生组成,由志管中心副主任负责管理。中队编制为四位数字,第一位为固定数字6,第二位分别使用数字1、2、3、4(分别负责沈阳市高校、大连市高校、辽宁省内其它各市高校、辽宁省外高校),第三、四位数字为毕业年份。
7:第七志管区以毕业后入会登记,现已参加工作的志愿者组成,由志管中心副主任负责管理。中队编制为四位数字,第一位为固定数字7,第二位为固定数字0,第三、四位数字以志愿者入会年份。
8:第八志管区以毕业前已毕业,现已参加工作的志愿者组成,由志管中心副主任负责管理。中队编制为四位数字,第一位为固定数字8,第二位为固定数字0,第三、四位数字为志愿者高校毕业年份。
9:第九志管区以临时性志愿者组成,由分管志管中心的副会长负责管理,分管审批的副秘书长协助工作。中队编制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设置。
第四十一条 志管区管辖范围和所辖中队有调整时,经秘书处报请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可直接修改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但应于附则中详细记载修改内容,并进行相应调整。涉及新增或撤销志管区时必须先报请理事会审议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志愿者管理办法2024年2月1日修订版由协会会长张琦牵头,协会副秘书长李真如、副秘书长刁玉涵、青年突击队队员凌浩宸共同研究拟定。
第四十三条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一版经协会理事会第一届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月1日施行至2024年3月31日。第二版(现版本)经2024年2月6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四十四条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志愿者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协会秘书处;本办法的修改,须经秘书处报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4年8月2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期间将涉及管委会的内容修改为会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