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4年2月1日版)
为了强化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组织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系统、现代的会员管理制度,为会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充分发挥会员的积极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会员凝聚力,促进会员履行义务,协会理事会制定《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章程》的规定,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实行会员制。
第二条 本会会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本会的领导下应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完善诚信自律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审批由本会秘书处审议通过后提交理事会进行表决,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本会会员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根据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组宣处是本会的会员管理部门。
第五条 会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根据有关规定,本会不收取会费,不接受会员捐助。
第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信息,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二章 会员类别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单位)、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基本条件
大石桥市范围内独立的法人单位(不含国家机关),有完善的组织机构,热心志愿服务事业,乐于奉献,有较强的志愿服务意识,有固定的联系人;成立并规范本单位的志愿服务队伍,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二)个人会员基本条件
大石桥市本地居民(含本市暂住居民),遵纪守法,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乐于奉献,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热心志愿服务事业,服务时长不少于200小时,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志愿服务,同意统一采购协会志愿者装备。接受本会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不再加入任何志愿服务组织,保证本人及近亲属不参与任何非法组织、邪教组织及其开展的活动。
其他志愿服务团体包括:全国范围内的其他志愿服务组织、慈善爱心组织、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和民间救援队伍,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内部成立的志愿服务队伍以及学校成立的青年志愿者组织。
(三)个人会员免审条件
1、获评县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青团员(不含在校学生)、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的本市居民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2、获评县级以上含县级道德模范、最美志愿者,青年五四奖章、最美青年(含最美青年工作者)荣誉的本市居民经市文明办或团市委批准后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已参加其他志愿服务组织的需退出原组织);
3、40周岁内的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党代表参加本会5次活动后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35周岁内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本会5次活动后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28周岁内的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团代表参加本会10次活动后可直接申请成为本会会员;35周岁内的县级以上不含县级青联委员参加本会10次活动后可直接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注:免审条件中的代表(委员)户籍必须为本市(不含暂住人员)。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实行机构推荐和预备选拔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一)机构推荐。本会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可在理事会召开前10日内向本会会员管理部门推荐本单位年满28周岁且符合本会个人会员基本条件的志愿者成为本会会员。会员管理部门收到推荐后,应及时考察其志愿服务时长和日常工作表现情况。符合会员条件的,会员管理部门需在理事会召开前,确定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通过公示的报理事会讨论通过。(举手表决,需到会理事全票通过,到会理事不得少于全体理事的2/3)
(二)预备选拔。年满16周岁未满26周岁,且服务时长不少于80小时的本会志愿者,根据本人意愿,经所属志管区推荐,协会发展部门审查,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批。认定为预备会员的,由协会秘书处印发认定文件,并及时发布至协会官方网站。同时由协会档案管理部门及时修改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本会志愿者管理部门应在理事会召开时,将符合转正条件且年满18周岁的预备会员,报理事会讨论通过。(无记名投票,需全体理事投票,不能到会的理事需委派代表按本人意见进行投票,全体理事2/3以上同意的为有效,全体理事2/3以上反对的取消预备会员身份)
注:服务时长少于80小时的志愿者,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需全票通过),可以采用承诺制的形式,先申请预备会员,后完成服务时长。
第九条 本会每年发展20名预备会员,志愿者管理部门应科学、合理发展预备会员。预备会员发展超出20人时,需经分管副秘书长报请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调整发展人数,且最大发展不得超过30人。
第十条 本会预备会员转正审查内容为:志愿服务时长(需满200小时,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截图为准)、志愿者招募情况(不少于5人,以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为准)、装备采购缴费情况(办公室提供数据)、协助工作情况为合格(各办事机构提供数据)、违纪惩处情况(督查委员会提供数据)、评优表彰和获得嘉奖情况(本人提供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派驻本会指导工作的公务人员,经本会法定代表人同意,可直接成为本会会员,派驻工作结束后,会员身份自动作废。
第三章 会员入会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章程》规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申请书、团体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注: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转正的预备会员,其会员介绍人为预备会员推荐人(没有的,需有其他协会会员推荐)和分管副秘书长。
第十三条 本会《章程》规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志愿服务;
(三)获得参加本会志愿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规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在本会章程规定外,本会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可佩带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青年突击队队员的专属臂章;
(二)为权益受到侵害的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和紧急型临时生活帮助;
(三)本会会员报名参加需审核报名活动时,享有会员免审权利;
(四)本会会员优先获得党员推荐机会和社会领域团员发展名额;
(五)本会会员入驻青年集团孵化区创业时,享全流程免费服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接受入会申请:
(一)未如实汇报本人或其他近亲属已参加其他志愿服务组织的;
(二)不同意统一采购协会志愿者装备或单纯为入团提出申请的;
(三)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对审批人员存在行贿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四章 会员退会及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不能书面通知的,应在会员工作群的申请退会),并交回会员工作证件和全部志愿者装备。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四)除名;(五)除名,并处取消本会登记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丧失会员资格。(一)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身份时,会员身份自动丧失,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本会秘书处应在本会官方网站对退会或被取消身份的会员进行公示,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但其本会登记注册志愿者的身份,没有特殊情况说明时,自动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 会员不按协会规定缴纳装备统一采购费用或已超一年与协会无任何联络时,会员管理部门应及时和会员取得联系,并征求会员个人意见,是否保留会员身份。明确不保留身份的,视为会员主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身份取消后,重新申请会员身份时,由分管副秘书长报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需全票通过);本会不允许二次入会的志愿者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含预备会员),特殊情况需报请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五章 单位会员志愿服务队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会单位会员自愿在本会秘书处的指导下成立单位内部志愿服务队伍。因本会单位会员属于独立法人单位,所成立的单位会员志愿服务队(以下简称服务队)不属于本会下设机构,本会仅负责服务队的服务时长审核、服务证明开具(加盖本会公章)和主要负责人任免,服务队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与本会无关,本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 服务队应以单位全称加志愿服务队(或符合国家规定)命名,服务队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登记在册志愿者应在30人以上,500人以内。服务队应参照本会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志愿者。
第二十五条 服务队可独自开展志愿服务,独自对外联络,但不能直接招募志愿者。经秘书处授权,可委托服务队代管协会的注册志愿者。
第二十六条 服务队实行队委会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队委会由5至15人组成(必须为单数)。服务队成立后,由单位会员提名第一届队委会成员候选人(加盖公章申请),经秘书处审议通过后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由秘书处任命队委会成员。队委会成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队委会成员届中不进行补选,届中队委会成员不足5人时,本会秘书处应提前指导服务队进行换届。本会秘书处可向服务队派驻指导员,指导服务队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增设副指导员1至2名。
第二十七条 服务队队长由单位会员提名后,经秘书处同意,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由秘书处进行任命,服务队队长在无违法违纪情况下,任期截止至单位会员法定注销止或单位会员主动提名更换人选止。为便于服务队长期性、有效性开展志愿服务,服务队队长原则上应最少服务五年。
第二十八条 服务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副队长协助队长处理队内日常工作,副队长人数不得超过服务队登记在册志愿者总数的5%,且最多不得超过5人。副队长由队长提名,经队委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进行任命。服务队志愿者超100人时,可在本会秘书处的指导下设置办事机构协助队长和副队长处理日常事务,服务队不得设置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服务队队长任职条件:未受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以无犯罪记录证明为准);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以征信报告为准);是中共党员的需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属于公职人员的需所在单位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服务队申请流程:通过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单位会员申请系统填报申请,秘书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需将本会秘书处提供的审查表加盖公章(三份),并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拟任队长身份证正反面照片(需彩印在一张A4纸)、拟任队长提名文件(加盖公章)、拟任队长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征信报告。以上材料上交后,由秘书处报请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对专业性强、覆盖面广、影响力大或志愿者总数超过200人的单位会员,由秘书处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本会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决定审批结果。
第三十一条 服务队的在册志愿者不属于本会登记注册志愿者,对外不得以本会登记注册志愿者的身份参加活动,不得使用本会标识。因各种原因服务队被撤销或单位会员申请注销服务队时,本会秘书处应组织相关机构对服务队在册志愿者逐一审核,尊重志愿者本人意愿,符合《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志愿者管理办法》的志愿者可自愿转为本会志愿者。
第三十二条 服务队必须按《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完成志愿者注册。服务队在册志愿者参与本会或服务队组织开展的活动时,服务队应如实记录服务时长,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服务时长录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志愿服务数据的互联互通。
第三十三条 服务队开展重大活动时应提前三日内向本会秘书处进行报备,待秘书处批准后方可开展。同时协会主要负责人和协会秘书处相关机构负责人应到会进行监督指导。服务队重大活动包括:
(一)服务队召开全体志愿者(代表)大会、年度总结会议;
(二)服务队队委会换届选举、增补负责人(队长或副队长);
(三)服务队开展评优表彰、大型庆典、节日纪念、联谊会等;
(四)服务队向我市相关部门或全国有关单位申报公益项目;
(五)服务队向社会筹募活动经费、收取赞助费以及接受捐赠;
(六)服务队使用境外资金或开展涉外(含港、澳、台)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服务队应于每年3月1日前进行年审,年审时服务队要填报本会的年度检查情况表进行年度总结。连续2个年度不参加年审或因各种原因拒不参加年审的,本会秘书处可直接对外公告撤销该服务队。
第三十五条 服务队正式成立后,由秘书处授予队旗和牌匾(横版)。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服务队应使用协会统一制作的队旗。允许服务队同时使用自行设计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队徽、队标、队旗及其它标识性物品。
第三十六条 服务队有下列行为时,本会秘书处可自行处理或配合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查处: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隐私;违规收取费用或以服务队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时长;不依法为志愿者开具志愿服务证明;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服务队有下列行为时,本会秘书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未按规定召开队委会会议;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材料或者上报材料不真实;超半年不组织开展任何志愿服务;未经本会活动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重大活动;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全额退还报酬取得谅解的可不处理);开展志愿服务时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
第三十八条 单位会员未成立团组织的服务队,且服务队团员人数在5人以上的(以可转接团关系志愿者为准),可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有关规定自愿向本会团委申请成立社会组织领域团支部。
第三十九条 服务队不设终身制。本会秘书处应定期对服务队进行检查,本会活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服务队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抽查,本会纪律部门应不定期对服务队在册志愿者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 经单位会员决定,服务队不再具备存在条件时,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注销申请,也可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直接撤销服务队。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24年2月1日修订版由协会会长张琦牵头,协会副会长李欣雨、副会长刘洪洋、副会长付韵涵、副会长杜久恒、副秘书长李真如共同研究拟定。
第四十二条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版经协会理事会第一届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月1日施行至2024年3月31日。第二版(现版本)经2024年2月6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四十三条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协会秘书处;本办法的修改,须经秘书处报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4年8月2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期间将涉及管委会的内容修改为会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