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负责人任用条例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负责人任用条例
(2024年8月1日版)
为了规范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级负责人的日常管理,加强对协会各级负责人的日常监督,促进协会各级负责人履职尽责,协会秘书处特制定《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负责人任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协会各级负责人包括:协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副秘书长、会长助理),纪律机构正副职(副总督察、会员代表大会审查专员、纪律督查员),办事机构正副职和业务处长,分支机构正副职,秘书处直属机构正副职。
第二条 协会各级负责人应坚定不移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领导下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协会各级负责人是高效处理协会日常事务的中坚力量,是维护协会合法权益的忠诚卫士,是保障协会日常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协会各级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是协会会员或预备会员,非协会会员或预备会员不得担任协会各级负责人,其中分支机构正副职必须由协会会员担任。
第四条 协会档案管理部门应将协会各级负责人的任职情况记录在协会会员档案中。协会秘书处应建立人事管理系统,对协会各级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和任职情况进行记载,并及时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五条 协会各级负责人职务发生变动时,协会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修改会员档案信息,并同步修改人事管理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协会各级负责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管理或协助管理本部门、本单位日常工作的权利;
(二)获得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岗前培训;
(三)未经相关会议表决通过,不被免职、降职或者处分;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具有任用、考核和免职权;
(五)对协会的各项工作和会议决定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上级部门和领导落实的不合法、不合理工作可不予执行;
(七)因个人原因无法胜任工作时,可提出转岗或辞职申请。
第七条 协会各级负责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协会或秘书处的授权,高效处理分管或负责的工作;
(二)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服从和执行上级部门和领导作出的决定和临时指令;
(四)全心全意为协会会员和志愿者服务,接受会员监督;
(五)签署保密承诺书,保守国家秘密、协会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不开展非组织活动,不组织、不参与、不支持小团体行为;
(七)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视同仁,不搞山头主义。
第三章 职务等级和会员衔级
第八条 协会各级负责人实行职务等级和会员衔级并行制度(会员衔级仅限协会内部使用,作为表明会员身份的标识,不得对外使用)。在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中,高级别衔级对低级别衔级为上级;在日常工作中,根据职务等级确定上下级关系。会员衔级以入会年限、活动次数和所任职务为依据,同时参考德才表现、负面清单、任现职时间等条件综合评定。
第九条 协会职务等级设置为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协会领导职务层次为:协会正职(会长、监事长)、协会副职(副会长、秘书长)、协会副秘书长、协会会长助理(不限制衔级);
(二)协会纪律机构职务层次为:协会纪律机构正职(副总督察)、协会纪律机构副职(会员代表大会审查专员、纪律督查员);
(三)办事机构职务层次为:办事机构正职(处长、常务副主任)、办事机构副职(高级副主任、副处长、副主任)、协会业务处长;
(四)分支机构职务层次为:分支机构正职(主任委员、指导员、队长、常务副队长),分支机构副职(副主任委员、副指导员、副队长);
(五)秘书处直属机构职务层次为:正职(主任)、副职(副主任)。
第十条 协会会员衔级设置为下列八级(对照职务等级):
(一)高级指挥长: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二)一级指挥长:协会正职领导、协会副职领导、协会纪律正职
(三)二级指挥长:协会副职领导、协会纪律正职、协会副秘书长
(四)三级指挥长:协会副秘书长、协会纪律副职、办事机构正职
(五)一级指挥员:协会纪律副职、办事机构正职、分支机构正职
(六)二级指挥员:分支机构正职、直属机构正职、协会业务处长
(七)三级指挥员:协会业务处长、办事机构副职、分支机构副职
(八)四级指挥员:办事机构副职、分支机构副职、直属机构副职
注:协会法定代表人直接授予总指挥长,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不授予的,可不授予总指挥长衔级。其本人不再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时,总指挥长衔级永久保留。因本人主动取消会员身份或因违法违纪被取消会员身份时,总指挥长衔级同步取消,并由协会秘书处印发文件向全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衔级授予条件:
负责人衔级 |
入会年限 |
活动次数 |
其它补充条件及要求 |
一级指挥长 |
满10年 |
1000次 |
必须担任协会领导副职满5年 |
二级指挥长 |
满10年 |
500次 |
必须担任协会副秘书长满4年 |
三级指挥长 |
满7年 |
300次 |
必须担任办事机构正职满3年 |
一级指挥员 |
满5年 |
150次 |
不能指挥领队的授一级高级助理 |
二级指挥员 |
满3年 |
80次 |
不能指挥领队的授二级高级助理 |
三级指挥员 |
满2年 |
40次 |
不能指挥领队的授三级高级助理 |
四级指挥员 |
满1年 |
20次 |
不能指挥领队的授四级高级助理 |
第十二条 会员衔级与所任职务等级应相符,但是允许秘书处先提拔任用符合条件的负责人,在第二年衔级晋升时,因各种原因无法正常晋升衔级的负责人,协会秘书处应将其调离现任职务,并进行合理安置。
第十三条 协会副秘书长空缺时,协会会长可在纪律机构副职和办事机构正职中选拔合适的负责人,担任协会会长助理。选拔的负责人是三级指挥长的,由秘书长在最近的理事会上提名为副秘书长人选;选拔的负责人是一级指挥员的,应在其衔级晋升为三级指挥长后,再提名为副秘书长人选;衔级未晋升前,以协会会长助理身份协助处理分管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衔级为终身制,会员身份未取消前,会员衔级永不取消。会员退会(自主申请取消会员身份或因违纪被开除)时,其会员衔级直接取消。会员退会后二次申请会员身份的,原则上不再授予会员衔级。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主动辞去负责人职务或因各种原因被免去负责人职务时,其所授衔级予以保留,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正常晋升衔级。会员因违法犯罪受刑事处罚时,其所授会员衔级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因违反协会章程和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时,协会纪律部门可并处降低会员衔级或取消会员衔级。受降低衔级处分的会员,处分期满后自行恢复原有衔级;受取消衔级处分的会员,处分期满后,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或秘书处办公会议表决通过,是否恢复原有衔级。
第十七条 每年1月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协会秘书处提出符合衔级授予和晋升的协会会员,经会长办公会议或秘书处办公会议审议或表决通过后,由秘书长对拟授予和晋升的协会会员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中队、姓名、入会时间、活动次数、所任职务(会员填写青年突击队队员),晋升指挥长衔级的应额外公示所任职务的任职时间。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秘书长报请监事会审议,由监事会决定;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按程序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批准或表决后授予。
第十八条 衔级首次授予或晋升时,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指挥员衔级首次授予和晋升时,经秘书处办公会议表决通过,报理事会批准,未担任协会各级负责人的会员由秘书长负责授予,担任协会各级负责人的会员由所在机构分管副秘书长负责授予;
(二)指挥长衔级首次授予和晋升时,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报理事会批准,由协会会长或会长授权的高级指挥长负责授予;
(三)授予高级指挥长,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协会总指挥长负责授予;协会纪律机构正职和协会副秘书长有重大贡献的,因各种原因辞去职务时,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可提名授予高级指挥长;协会换届时,由换届前的会长办公会议提名高级指挥长。
第十九条 协会预备会员可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授予一级至四级指挥员(或一级至四级高级助理),预备会员不能授予指挥长衔级。
第四章 选拔任用和职务晋升
第二十条 协会各级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程序:
(一)协会会长:由会长办公会议在协会理事中提出候选人,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由协会任命;
(二)协会副会长和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议在协会理事中提出候选人,其中副会长为差额选举(符合条件的理事均可报名参加),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由协会任命;
(三)协会副秘书长:由协会秘书长在协会理事和会员中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交理事会批准后,由协会任命;
(四)协会会长助理:由协会会长征求副秘书长意见后,在符合条件的协会理事和会员中提名,经办公会议表决通过,由协会任命;
(五)协会各机构正职:由协会秘书长在符合条件的理事和会员中进行提名,经秘书处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交理事会批准后,由协会任命;
(六)协会纪律正职:由协会总督察在协会副秘书长和符合条件的会员中提名,经秘书处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交监事会批准后,由协会任命;
(七)协会业务处长:由人事副秘书长在符合条件的协会理事和会员中提名,经秘书处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秘书处任命为临时负责人,待召开理事会时,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协会正式任命;
(八)协会纪律副职:纪律督查员由分管副秘书长在符合条件的协会会员中提名,经秘书处办公会议表决通过,由秘书处任命;审查专员由总督察在纪律督查员中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协会任命;
(九)协会各机构副职:由分管副秘书长在符合条件的协会会员和预备会员中提名,经秘书处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协会秘书处任命。
第二十一条 提名为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时,应由协会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提名为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正职和纪律机构副职的,应由协会秘书处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会负责设置、调整、取消协会的职务设置,并对应设置负责人岗位职数,负责人提拔任用时,所任职务必须空缺,且必须在理事会规定的负责人岗位职数内进行任用,不得超额超岗任用。
第二十三条 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协会会员可以越级或者破格提拔任用为一级指挥员及以下会员衔级所对应负责人等级的职务;协会预备会员必须遵循挂职锻炼后逐级提拔的任用规则,不能越级或者破格提拔。
第二十四条 各机构副职的任用,应由分管副秘书长征求分管机构正职的意见后,合理选拔会员进行任职。若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机构正职在副职任用上存在分歧的,应上报秘书处,表决通过最终任用人选。
第二十五条 任用为协会副秘书长的,应最少在5个不同机构担任过7个以上不同职务;任用为协会纪律机构副职的,应最少在4个不同机构担任过5个以上不同职务;任用为办事机构正职的,应最少在3个不同机构担任过4个以上不同职务;任用为直属机构正职的,应担任过3个以上不同职务;任用为协会业务处长的,应担任过2个以上不同的职务。
第二十六条 担任协会副秘书长、会长助理及协会纪律机构正职、办事机构正职、分支机构正职的负责人,职务变动时需经理事会批准同步辞去现任职务。未获理事会批准辞职的,原职务继续兼任,并正常履职。
第二十七条 担任秘书处直属机构正职、协会业务处长和各机构副职的负责人,职务变动时由秘书处直接免去原任职务即可。由会员代表大会任命的纪律机构副职,职务变动时应用通信方式通报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五章 挂、兼职锻炼
第二十八条 协会常态化组织会员和预备会员参与挂、兼职锻炼。挂职锻炼是指组织预备会员到办事机构和秘书处直属机构从事助理工作,兼职锻炼是指组织担任上级领导职务的协会会员到下级机构兼任重要职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副会长必须兼任协会秘书长、团委书记、办公室主任及负责协会业务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人等协会重要岗位负责人,具体兼任职务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协会副秘书长经秘书处办公会议批准,可兼任办事机构正职或分支机构正职,此时所兼任机构应设置常务副职(纳入机构正职管理)处理日常事务;协会会长助理经秘书处办公会议批准,可兼任秘书处直属机构正职或办事机构副职(此时应明确为第一副职)处理工作;协会分支机构正副职,经分管副秘书长提名,报请秘书处办公会议批准后,允许兼任纪律机构副职、办事机构副职和秘书处直属机构副职;协会纪律机构正副职、办事机构正副职和秘书处直属机构正副职原则上不兼任任何职务,特殊情况,应由秘书处报请会长办公会议进行批准。
第三十条 挂职锻炼由志愿者管理部门征求预备会员同意后,报分管副秘书长批准,进行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挂职锻炼,具体挂职时间由志愿者管理部门和拟挂职机构正职负责人协商决定。挂职期满,由所挂职机构负责人为挂职人员进行考评。考评通过的,所挂职机构分管副秘书长可直接报请秘书处办公会议批准,任命为所挂职机构副职负责人。未通过所在机构考评的,可继续申请下一轮挂职锻炼(不能在原挂职机构)。
第三十一条 协会预备会员挂职锻炼期间,不能按要求完成所在机构分配工作的,经所在机构分管副秘书长上报秘书处后,可提前终止该名预备会员的挂职锻炼,一年内不再允许参加任何预备会员挂职锻炼。
第六章 辞职、免职、撤职、降职
第三十二条 协会各级负责人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现任职务时,可向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会长助理)提出辞职申请,分管副秘书长应在接到申请三日内,提交秘书处办公会议进行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答复申请人。其中协会理事和监事申请辞职的应分别报下一次理事会或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备案,并及时补选理事或监事,会议后将会议结果上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申请辞职的,应先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提交辞职申请;协会副秘书长和会长助理申请辞职的,应先征求会长办公会议意见后,方可提交辞职申请。
第三十三条 协会各级负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引咎辞职;同时协会秘书处可对执行职务和处理工作期间存在重大过错的负责人执行免职、撤职或降职处理。协会纪律机构给予协会会员和预备会员纪律处分时,可并处免职、撤职或降职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主动辞职或受免职处分的协会各级负责人,因协会工作需要,经秘书处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可继续任用;受撤职处分的协会各级负责人,处分未解除前,秘书处及各机构原则上一律不得使用;受降职处分的协会各级负责人,处分未解除前,秘书处不得晋升提拔。
第三十五条 受免职、撤职、降职处理的协会各级负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协会秘书处申请复核(联系分管法制工作副秘书长),秘书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通过复核的恢复原有职务,并及时回复申请人复核意见。未通过复核或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在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向会员代表大会(联系监事长)提交申诉,由参会代表对申诉情况审议表决,通过表决的恢复原职务,未通过表决的开除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根据协会宗旨和实际工作需要,除协会聘任制工作人员外(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协会各级负责人全部为社会兼职,协会秘书处不发放任何工资、补助及劳务报酬(应在聘任书或任命文件中明确写明)。但在履行职责、外出学习时享有交通、餐饮和工作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秘书处制定,经秘书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协会办公室发放。
第三十七条 协会负责人任用条例仅限协会内部使用,其他组织(含民间非法组织)参照本条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协会会长张琦牵头,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李真如、副秘书长白婉彤、副秘书长徐裕勃共同研究拟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经2024年8月2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四十条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负责人任用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属本会秘书处;本条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报请理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