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控制在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八)选举或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通过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及工资福利待遇;

(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存档备案。

第六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七 本制度经2019810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监事会有监事5人,其中监事1人。

第三 监事会成员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协会任何报酬。

第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五 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六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监事列席社会团体涉及重大事项会议的,且明显觉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符,应提议召开监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九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

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十 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必须通报至全体会员,并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 本制度经202082日一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首页    协会制度    规章制度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