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协会业内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为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委员会,或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服务队,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分队。
第三条 本会代表机构,是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名称为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代表处,或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办事处,或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联络处。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须经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方可生效。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批准可予以调整或终止。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相关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理。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成员为本会相关的会员,不再另收会费。分支(代表)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队长、副队长,或分队长、副队长。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审查决定。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十条 本协会统一管理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不得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不得另刻公章,签署协议和合同必须加盖本会公章或本会秘书处印章。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活动报本会秘书处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本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2019年8月10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