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大石桥市民政局监督。
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注:会员数量少于10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协会理事人数达50个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控制在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第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担任。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六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
第七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
(注: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视为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方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八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九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一经查实,其当选视为无效。
第十条 本会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作变更的,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或《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超过一年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秘书长、监事资格。
(注:可参照以下两种方式产生新人选:1.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单位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2.按照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人选。)
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二条进行,但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人。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的,会长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如无法推荐出新人选,协会须按照《章程》相关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会长。
新任会长选举产生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的罢免建议。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建议须得到理事会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2020年8月2日一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