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衔级管理办法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衔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以下部分条款简称“本会”或“协会”)志愿者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增强本会志愿者的责任感、荣誉感、使命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在协会开展的各项志愿服务中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协会特制定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衔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实行志愿者衔级制度。但志愿者衔级仅限本会内部使用有效,仅作为表明本会志愿者身份、区分本会志愿者等级的称号和标识。本会志愿者衔级不得对外使用,且对外使用视为无效。
第二条 志愿者衔级评定,以志愿者的入会时间、所任职务时限、志愿服务时长为主要评定依据,同时参考志愿者的德才表现、受表彰情况、违纪情况和负面清单进行综合评定,为协会招募志愿者不得作为评定依据。
第三条 在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中,指挥衔级对领队衔级为上级,同时高级别指挥衔对低级别指挥衔为上级,领队衔级之间为平级关系;在协会日常工作中,以实际职务高低区分上下级,不以志愿者衔级区分上下级。
第四条 衔级评定所需的志愿服务时长以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微信小程序为准。由大石桥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或由大石桥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所管理志愿者团队转入本会的志愿者,以原组织的入会时间为有效入会时间,但其在原组织的志愿服务时长不得作为本会志愿者衔级的评定依据。
第五条 发展委员会负责志愿者衔级的首次授予、晋升、转衔、降级和终止。因发展委员会负责衔级评定工作,发展委员会副主席不授予衔级,调任发展委员会时保留原有衔级,调离发展委员会时恢复或晋升原有衔级。
第二章 志愿者衔级的设置
第六条 本会志愿者衔级分为指挥衔、督查衔和领队衔。
第七条 衔级授予对象为本会会员和登记注册志愿者,会员授予指挥衔、督查衔和领队衔,志愿者允许授予督查衔中的督查员衔级和领队衔。
第八条 指挥衔设置为下列二等七级:
(一)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二)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第九条 督查衔设置为下列二等六级:
(一)督查长:一级督查长、二级督查长、三级督查长;
(二)督查员:一级督查员、二级督查员、三级督查员。
第十条 领队衔设置为下列三等十级:
(一)核心领队:十级领队、九级领队、八级领队;
(二)骨干领队:七级领队、六级领队、五级领队、
(三)普通领队:四级领队、三级领队、二级领队、一级领队。
第十一条 协会志愿者按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指挥衔级:
(一)一级指挥长:会长(授总指挥长衔)、监事长、副会长;
(二)二级指挥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团支部书记;
(三)三级指挥长:青年服务队副队长、副秘书长、副总队长;
(四)一级指挥员:副秘书长、副总队长、指挥中心主任、处长;
(五)二级指挥员:指挥中心主任、处长、支队长、常务副处长;
(六)三级指挥员:常务副处长、副支队长、副处长、副主任;
(七)四级指挥员:副支队长、副处长、副主任、支队或直属服务队筹备组组长、志愿服务时长满150小时以上积极协助工作的秘书处秘书。
第三章 志愿者衔级的首次授予、晋升
第十二条 指挥衔的首次授衔和晋升由发展委员会负责;督查衔只允许转授,不允许晋升,部分核心领队和骨干领队经发展委员会批准后允许转授督查衔;领队衔的首次授衔和晋升由发展委员会指导志愿服务总队完成。
第十三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志愿者,按下列规定授予指挥衔级:
志愿者衔级 |
入会时限 |
志愿服务时长 |
补充条件(时长不足的) |
高级指挥长 |
担任会长(协会法定代表人)的直接授予 |
||
一级指挥长 |
满100个月 |
2000小时以上 |
任职副会长或秘书长满36个月 |
二级指挥长 |
满70个月 |
1500小时以上 |
任职副秘书长满24个月 |
三级指挥长 |
满50个月 |
1000小时以上 |
任职副总队长满12个月 |
一级指挥员 |
满36个月 |
600小时以上 |
任职处长或支队长满9个月 |
二级指挥员 |
满24个月 |
400小时以上 |
任职常务副处长满6个月 |
三级指挥员 |
满12个月 |
200小时以上 |
任职副支队长或副处长满6个月 |
四级指挥员 |
满6个月 |
150小时以上 |
任职副主任或秘书满12个月 |
第十四条 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志愿者,按下列规定授予督查衔级:
志愿者衔级 |
转授衔级要求 |
一级督查长 |
由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退出领导职务转任 |
二级督查长 |
由监事、青年服务队副队长、团支部书记退出领导职务转任 |
三级督查长 |
由副秘书长、副总队长(指挥长衔)退出领导职务转任 |
一级督查员 |
由副总队长(指挥员衔)、处长、支队长退出领导职务转任 |
二级督查员 |
由常务副处长、副支队长及直属服务队长退出领导职务转任 |
三级督查员 |
由副处长、副主任及直属服务队副队长退出领导职务转任 |
第十五条 授予领队衔级的志愿者,按照下列规定授予或晋升衔级:
志愿者衔级 |
入会不足一年 |
入会满一年 |
协助工作(授助理衔) |
十级领队 |
入会满10年且参加活动不少于1000次并有突出贡献 |
||
九级领队 |
入会满10年且参加活动不少于800次 |
||
八级领队 |
入会满8年且参加活动不少于500次 |
||
七级领队 |
不允许授予 |
不少于500次活动 |
协助处理工作满120个月 |
六级领队 |
不允许授予 |
不少于300次活动 |
协助处理工作满96个月 |
五级领队 |
不允许授予 |
不少于200次活动 |
协助处理工作满72个月 |
四级领队 |
50次以上活动 |
不少于120次活动 |
协助处理工作满48个月 |
三级领队 |
30次以上活动 |
不少于70次活动 |
协助处理工作满24个月 |
二级领队 |
15次以上活动 |
不少于40次活动 |
协助处理工作满12个月 |
一级领队 |
5次以上活动 |
不少于20次活动 |
协会处理工作满6个月 |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登记注册为本会志愿者时可直接授予领队衔:
(一)义务兵(两年兵)退役后,在本会完成志愿者登记注册并参加一次活动后,由退役军人服务队直接授衔一级领队,参加五次活动后晋升为二级领队,其后正常晋升;复员转业军人在本会完成志愿者登记注册后,由退役军人服务队根据参军年限,所获功勋等情况综合考量直接授予二级至四级领队,因部分评定内容不便于公开,具体评定要求以发展委员会通知为准。对于没有直接加入退役军人服务队的复员转业军人,在每年集中授衔日时由各级志愿服务队伍报退役军人服务队协助开展衔级评定工作。
(二)有红十字急救员证、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心理咨询师证的志愿者,由所在单位根据业务水平向协会联络处申请评定为二级或三级领队。
(三)有教师资格证(含幼师证)、法律执业资格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护士执业资格证、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证、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中任意一项资格证书(无需累加,且累加无效)的志愿者,由所在单位向协会联络处申请评定领队衔级,宣传处应按资证书的初中高级(或三级、二级、一级)直接授予一级领队、二级领队、三级领队。
第十七条 衔级首次授予时,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首次授予指挥长衔,由发展委员会报请理事会盖章后生效;
(二)首次授予督查长衔,由发展委员会报请监事会盖章后生效;
(三)首次授予指挥员衔,由发展委员会报请会长签字后生效;
(四)首次授予督查员衔,由发展委员会报请监事长签字后生效;
(五)首次授予领队衔,由各级志愿服务队伍报请总队长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 衔级晋升时,按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晋升:
(一)指挥长晋升:须经发展委员会报请管委会全体会议批准晋升;
(二)指挥员晋升:须经发展委员后报请协会会长同意后批准晋升;
(三)核心领队、骨干领队晋升:各级志愿服务队伍确定晋升名单,经志愿服务总队审查名单无误后,上报发展委员会同意后批准晋升;
(四)普通领队晋升:由各级志愿服务队伍报请总队长后批准晋升。
第十九条 衔级首次授予或晋升时,发展委员会应对拟授衔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并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原则上指挥衔级与所任职务应相符,但是允许先晋升职务后晋升衔级。此种情况的志愿者若在下一批次授衔时,未达到所任职务最低衔级要求时,由秘书处对该名志愿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条 领队衔级由发展委员会指导志愿服务总队不定期授衔,指挥中心和督查衔级在每年集中授衔时由发展委员会统一开展衔级评定工作。
第四章 志愿者衔级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申请退会或因违纪被开除、被劝退的,其所授衔级不予保留。志愿者退会后二次申请入会的,其志愿者衔级应重新评定,原则上不沿用原衔级(特殊情况报管委会审议)。志愿者因违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被判处无期徒刑时,发展委员会应公告取消其所授志愿者衔级。
第二十二条 已授衔志愿者因各种原因主动辞去职务时,由发展委员会公告取消其所授指挥衔级,并重新评定领队衔级;已授衔志愿者不能胜任现任职务被免职时,发展委员会应按长期不参加活动转授督查衔处理;已授衔志愿者因违纪受到降职使用或撤职时,其原有授衔级予以保留一年,一年后未恢复至原任或高于原任职务的由发展委员会对其重新评定衔级。
第二十三条 领队衔志愿者一年内不参加协会的任何活动或半年内不与协会有任何联络的,本会发展委员会公告对其所授领队衔级进行降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衔级管理办法最新版由协会会长张琦牵头、协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和各支队支队长共同研究拟定。
第二十五条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衔级管理办法第一版经2021年9月24日第三届管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于2021年11月11日施行至2022年11月30日。第二版(现版本)经2022年11月27日第四届管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十六条 每年5月4日五四青年节、8月1日建军节(仅授退役军人)和12月5日国际志愿者日前开展集中评定,其余时间不开展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发展委员会报请管委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