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章程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英文名称:Dashiqiao Civilization Volunteers Association(缩写DCVA)。
第二条 协会性质:由志愿为大石桥市社会公益事业及志愿服务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坚持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为指导思想,以“立足社会,服务社会,奉献爱心,完善自我”为宗旨,以“我奉献,我快乐”为信念,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和自我发展”为工作方针,旨在团结和联系社会各界,壮大和规范志愿服务队伍,为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石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管理机关大石桥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营口大石桥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路27-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为公众搭建志愿服务平台,推动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权益保障体系,提高公众的志愿服务参与意识;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大型会议赛事、创建文明城市提供志愿服务支持;开展文明旅游、文明劝导、文明助考、文明礼仪、文物保护、社会调研、走访慰问、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知识竞赛以及义演义诊等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承办政府及有关单位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团体会员:认同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热心公益事业,乐于奉献,有较强的公益意识,在行业内起到带头和表率作用。志愿成立和规范本单位的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各项志愿服务;
(二) 个人会员:认同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的中国公民;热心公益事业,乐于奉献,具备参加公益活动的基本条件和能力,遵守本协会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各项志愿服务;
(三) 入会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热心志愿服务事业。我宣誓:热心公益,履行义务,志愿奉献,尽己所能,服务社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填写入会登记表(含电子登记表),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或秘书处授权的内设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自觉弘扬志愿者精神,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被剥夺政治权利处罚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 选拔和罢免监事,组成监事会;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团体会员的增补或清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讨论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各机构、各部门开展工作;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社会团体负责人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监事会制度,设立监事2人。
本会监事有权列席本会所有会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社会公益事业;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张琦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社会各界及会员捐赠;
(二) 政府拨付、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会费存款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本会的人事管理制度。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20日召开的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