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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总队工作条例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总队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总队(以下部分条款简称志愿服务总队)各级志愿服务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管理,促进志愿服务总队有序的开展志愿服务。同时为了增强各级志愿服务队伍的统一管理和纪律性,实现志愿服务的常态化发展,推动志愿服务工作的有效落实,协会特制定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总队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总队,是根据协会章程设置的负责志愿者日常管理指导各级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志愿服务的办事机构

 志愿服务总队工作职责:对全会各级志愿服务队伍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配合行政处和信息处做好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和档案管理;配合宣传处做好评优表彰和典型推荐;配合联络处做好会员发展;协助发展委员会做好志愿者招募工作;协助督查委员会做好纪律惩处工作;对违反志愿者管理办法的登记注册志愿者(不含协会会员、预备会员)取消登记注册志愿者身份;对拟申请成为协会团体会员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条 志愿服务总队人员配置:由一名副会长兼任总队长;志愿服务总队日常事务由志愿服务总队团支部书记负责处理,衔级应为二级指挥长(允许由三级指挥长担任,但应尽快提级至二级指挥长);另设副总队长4人,衔级为三级指挥长或一级指挥员,具体工作分工由总队长自行决定。

第四条 志愿服务总队各级志愿服务队伍包括:由秘书处批准成立的九个志愿服务支队(5个学生类支队、3个社会类支队、1个专业支队),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成立的志愿服务队和委托志愿服务总队代管的直属服务队(包括文明交通服务队、退役军人服务队、可持续发展分队等)所组成。

 志愿服务支队管理细则

第五条 经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第二届管委会第五次会议研究决定,志愿服务总队共设置九个志愿服务支队。各支队是总队的内设机构,在总队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得独自对外联络,不得独自开展志愿服务,新设立支队或对现有支队进行调整时由志愿服务总队报管委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愿服务总队应在行政处完成志愿者登记审批后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志愿者的年龄、职业、学历、特长以及分布区域登记类型将志愿者分配至各支队或各直属服务队(以各直属服务队队长报送数据为准,不接受直接申请加入各直属服务队)。各支队应继续设置志愿服务大队、中队、小队负责志愿者的日常管理。根据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第五届管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除第九支队外其余支队暂时只允许设置中队,需要设置大队和小队时,需由志愿服务总队报请管委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总队各支队管辖范围:

(一)第一支队:管理大石桥市高级中学自申请入会的学生志愿者;

(二)第二支队:管理大石桥市第二高级中学自申请入会的学生志愿者;

(三)第三支队:管理大石桥市第三高级中学自申请入会的学生志愿者;

(四)第四支队:管理南楼高中、信威学校、大石桥市职业中专和营口市范围内其他学校及省内外市初高中、中专院校自申请入会的学生志愿者;

(五)第五支队:具体管理权限由营口市有关部门决定,原则上不公开;

(六)第六支队:管理营口市外自愿申请入会的学生志愿者(大学为主);

(七)第七支队(独立):经志愿服务总队授权,在限定区域招募志愿者;

(八)第八支队(独立):经志愿服务总队授权,在限定区域招募志愿者;

(九)第九支队:管理已参加工作的社会类志愿者,代管可持续发展分队。

第八条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总队各支队内部设置

(一)第一支队、第二支队、第三支队是学生类支队。各支队设置支队长1人,衔级为二级指挥员(根据工作需要,允许高配一级指挥员;在没有合适支队长人选时,允许调担任过本支队副支队长的三级指挥员担任支队长一职,但应尽快提级至二级指挥员或尽快选拔合适支队长人选);副支队长2人,衔级为三级指挥员或四级指挥员。各支队以入学年份设置中队,第一、第二、第三支队的中队编制为四位数字,第一位为固定数字3,第二位数字为1.2.3(分别代表一高中、二高中、三高中),第三、四位数字为入学年份。例如大石桥市高级中学2021年入学的志愿者,中队编制为3121;例如大石桥市第三高级中学2022年入学的志愿者,中队编制为3322。

(二)第四支队是学生类支队。设置支队长1人,衔级为二级指挥员(根据工作需要,允许高配一级指挥员);副支队长4人,衔级为三级指挥员或四级指挥员(根据工作需要,允许高配二级指挥员)。第一大队管辖南楼高中自申请入会的学生志愿者,第二大队管辖营口信威学生自申请入会的学生志愿者,第三大队管辖大石桥市职业中专自申请入会的学生志愿者,第四大队管辖营口市范围内其它学校自申请入会的学生志愿者,第五大队管辖省内外市初高中、中专院校自申请入会的学生志愿者。第四支队各大队只是为了便于管理志愿者,属于客观所存在的大队,不设置大队长和副大队长,实际管理中,由支队直接管理各中队。各大队以入学年份设置中队,中队编制为四位数字,第一位为固定数字4,第二位为所属大队(1.2.3.4.5),第三、四位数字为入学年份。例如南楼高中2022年入学的志愿者,中队编制为4122;例如营口市内某学校2020年入学的志愿者,中队编制为4420;例如盘锦某学校2021年入学的志愿者,中队编制为4521。

(三)第六支队是学生类支队。设置支队长1人,衔级为二级指挥员(根据工作需要,允许高配一级指挥员);副支队长5人,衔级为三级指挥员或四级指挥员(根据工作需要,允许高配二级指挥员)。第一大队管辖沈阳市范围内自申请入会的大学生志愿者,第二大队管辖大连市范围内自申请入会的大学生志愿者,第三大队管辖辽宁省不含营口市范围内自申请入会的大学生志愿者,第四大队管辖辽宁省以外学校自申请入会的大学生志愿者(辽宁省以外学校只批准大学生入会申请,初高中和中专的申请不批),中专和大专连读的志愿者按大学生志愿者权限进行管理。第六支队各大队只是为了便于管理志愿者,属于客观所存在的大队,不设置大队长和副大队长,实际管理中,由支队直接管理各中队。各大队以毕业年份设置中队,中队编制为四位数字,第一位为固定数字6,第二位为所属大队(1.2.3.4),第三、四位数字为毕业年份。例如大连市某高校2024年毕业的志愿者,中队编制为6224;例如湖北省某市2026年毕业的志愿者,中队编制为6426.

(四)第七支队、第八支队是社会类支队。各支队设置支队长1人,衔级为二级指挥员(在没有合适支队长人选时,允许调担任过本支队副支队长的三级指挥员担任支队长一职,但应尽快提级至二级指挥员或尽快选拔合适支队长人选);副支队长2人,衔级为三级指挥员或四级指挥员。各支队以入会时间设置中队,各支队中队编制为四位数字,第一位为固定数字7或8,第二位为固定数(第七支队为5、第八支队为1),第四位为固定数字0,第三位数字按入会时间先后编制,首用中队编制分别为7510和8110,每满30人,即新设置一个中队,各支队最多允许使用中队编制到7590或8190中队,各支队最多允许招募270名志愿者。若超过270名志愿者时,必须劝退或开除一名老志愿者后,才允许审批通过一名新志愿者的入会申请。

(五)第九支队是社会类支队。设置支队长1人,衔级为二级指挥员(根据工作需要,允许高配一级指挥员);副支队长2人,衔级为三级指挥员或四级指挥员(根据工作需要,允许高配二级指挥员)。第九支队下设三个志愿服务大队,第一大队管理毕业前已入会毕业后留在大石桥市工作的志愿者,第二大队管理毕业前已入会但毕业后未留在大石桥市工作的志愿者,第三大队管理毕业后申请入会的营口市范围内工作的志愿者(营口市范围外毕业后已参加工作的入会申请一律不审批,志愿者家住百寨街道毕业后申请入会的可委托第七支队负责管理,志愿者家住博洛铺镇和永安镇毕业后申请入会的可委托第八支队负责管理)。各大队下设若干中队负责管理志愿者,中队编制为四位数字,第一位为固定数字9,第二位为固定数(1.2.3),第四位为固定数字0,第三位数字按入会时间先后编制,首用中队编制为9110、9210、9310,每满30人,即新设置一个中队,第九支队志愿者总数最多不得超过495人,中队编制由第九支队自行掌握设置。

(六)志愿服务总队各支队(不含第九支队)所辖中队,设置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若干人(不得超过中队实有志愿者人数的8%),支队长确定中队长和副中队长人选后,应征求副支队长意见后,报分管副总队长同意后由志愿服务总队进行任命。第九支队设置大队长3人,根据所辖中队数设置副大队长兼中队长,每设置一个中队,增设副大队长兼中队长1人。第九支队各中队不设置副中队长,由副大队长兼中队长全权处理中队日常事务。

备注: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是社会团体独立法人单位,与任何单位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协会不接受任何学校以学校名义的志愿者入会推荐,同时协会不直接在学校招募志愿者,所有学生志愿者必须是学生本人或经其监护人(未满18周岁)同意后在课余闲暇时间自主自愿申请入会。

 协会直属服务队管理细则

第九条 经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第五届管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协会直属服务队仅保留可持续发展分队、文明交通分队(对外为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文明交通服务队)、退役军人分队(协助大石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建,对外为大石桥市退役军人服务队)以及协助武装部组建的辽宁省预备役某特殊分队,对协会其它直属服务队全部进行撤销。另有协会青年服务队,由管委会直接领导,不委托志愿服务总队代管。

第十条 协会直属服务队可设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文明旅游、文明交通、文明引导、文物保护、社会调研、扶贫帮困、应急救援、治安防范、环境保护、科学普及、心理疏导、法制宣传、大型活动等志愿服务类型。

第十一条 协会直属服务队采用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加志愿服务类型加服务队进行命名,命名上不得采用字号加志愿服务类型的命名方式,且每个志愿服务类型志愿服务总队只允许批准成立一支直属服务队。

第十二条 协会青年服务队:作为原柒格的延续,是唯一一支由协会管委会直接领导的服务队,对外以大石桥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名义开展工作,服务队对团市委书记和协会会长负责,只接受团市委书记和协会会长的调度指挥。服务队队员每年在协会会员和预备会员中进行选拔。截止2023年1月1日服务队共有队员60人,每届管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时递增10人,服务队总人数不超过100人,协会会长和青年服务队队长有权随时清退队员,本年度有清退时,可在每年补选时补齐清退人数。青年服务队编制为四位数字,按顺序从1001中队起开始至1010中队为止,各中队不设中队长。服务队队长由副会长兼任,服务队日常事务由青年服务队团支部书记负责处理,衔级为二级指挥长;另设副队长4人,衔级为三级指挥长。

第十三条 协会文明交通服务队:2021年7月5日,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管委会决定成立志愿服务总队文明交通分队(对外名称为: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文明交通服务队)。文明交通服务队主要工作职责是:在大石桥市文明办和大石桥市创城办的领导下,联合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深入推进常态化开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同时受中共大石桥市委宣传部委托,协会会长兼团委书记张琦同志负责大石桥市“文明交通”志愿服务的常态化开展和日常巡查。根据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第五届管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核定文明交通服务队队员(必须是协会登记注册志愿者)总数为30人,只允许设置一个2110中队管理志愿者,任何情况下,不得扩编。文明交通服务队设队长1人(无衔级要求,允许由协会中高层干部兼任),另设副队长最多3人(无衔级要求),由文明交通服务队队长提名,报志愿服务总队批准任命,属于协会基层负责人。

第十四条 协会退役军人服务队:2021年10月8日,受大石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委托,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管委会决定成立志愿服务总队退役军人分队,对外以大石桥市退役军人服务队(筹)的名义开展工作,退役军人服务队旨在号召和动员广大退役军人积极投身社会志愿服务,助力退役军人事业发展,努力为推动大石桥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再立新功。退役军人服务队接受大石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的双重领导,承办大石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委托开展的全部工作。根据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第五届管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退役军人服务队以入会时间设置中队,按入会时间先后编制,首用中队编制为2210中队,截止中队编制为2290中队,每满30人,即新设置一个中队,退役军人服务队最多允许招募270名退伍军人志愿者,不得超出编制。

2023年3月5日起,凡是在协会志愿者登记系统完成志愿者登记的退伍军人,全部应分配至退役军人服务队进行管理。2023年3月5日之前完成登记的退伍军人志愿者,建议将志愿者关系转入退役军人服务队,但不做强制要求。退役军人服务队设队长1人(无衔级要求,允许由协会中高层干部兼任),由协会管委会拟定队长人选后,报大石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方可任职;另设副队长最多5人(无衔级要求,人选必须征求大石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由退役军人服务队队长提名,报总队长同意后由志愿服务总队批准任命。同时服务队接受大石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派驻指导员,负责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做好队员们的政治思想工作。派驻人员不属于协会登记注册志愿者,不纳入协会干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退役军人服务队各中队设置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1人,由服务队队长征求各副队长意见后,报总队长同意后由志愿服务总队进行任命。

第十五条 协会可持续发展分队:2022年2月11日,由协会发展委员会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分队移交志愿服务总队负责管理,可持续发展分队管理范围为:经管委会批准入会初中生志愿者(监护人同意),协会团委委托可持续发展分队管理的团关系转到协会各团支部的智慧团建系统挂靠人员(未登记),以及协会管委会认为应该由可持续发展分队管理的志愿者。根据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第五届管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可持续发展分队无人数限制,分队编制设置为9999中队,智慧团建挂靠人员不属于协会登记注册志愿者,只是由可持续发展分队负责联络。可持续发展分队分队长由一名副总队长兼任,全权处理分队的日常事务,分队不设置副队长。9999中队设置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1人,由分队长和志愿服务总队团支部书记商议人选后,报总队长同意后由志愿服务总队进行任命。

 团体会员单位服务队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协会各团体会员单位自愿向志愿服务总队申请成立本单位的志愿服务队。服务队应以单位全称(或符合法律要求及本市规定的相关名称)加服务队命名,服务队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服务队志愿者应在30人以上,不超过500人(超500人时需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单位服务队应在协会有志愿服务活动需要时能召集本服务队的志愿者参加协会开展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服务队在志愿服务总队的授权下可独自开展志愿服务,独自对外联络,允许服务队按照《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志愿者管理办法》的要求面向社会招募志愿者。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单位服务队实行队委会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服务队队委会由5人、7人或9人组成。服务队成立一年后,由团体会员单位提名第一届队委会成员候选人,经志愿服务总队审议通过后报管委会批准,由管委会任命队委会成员。队委会成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队委会成员届中不进行补选,届中队委会成员不足3人时,由志愿服务总队指导团体会员服务队提前进行换届。同时联络处可向团体会员单位服务队派驻指导员,负责指导服务队开展工作。服务队指导员经联络处提名后由秘书处进行任命,根据实际需要可增设1至2名副指导员协助指导员工作。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单位服务队队长由团体会员单位提名后(提名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方可生效),经志愿服务总队同意,报管委会批准,由志愿服务总队进行任命,服务队队长在无违法违纪情况下,任期截止至团体会员单位法定注销止或团体会员单位主动提名更换人选为止。为便于服务队长期性、有效性开展志愿服务,志愿服务总队不建议团体会员单位经常性更换队长人选,原则上需担任队长不少于5年。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单位服务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副队长协助队长处理队内日常工作,服务队副队长人数不得超过服务队登记在册志愿者总数的5%,且最多不得超过4人。副队长由队长提名,经队委会表决全票通过,由志愿服务总队进行任命。团体会员单位服务队志愿者超过100人时,可在志愿服务总队的指导下设置办事机构协助队长、副队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单位未成立团组织的,且本单位团员人数在3人以上(以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为准),可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有关规定自愿向协会团委申请成立两新组织领域基层团组织。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单位服务队的申请条件:申请单位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以法人登记证书为准),在成为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后,能依据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登记注册、调配管理和激励评价,方可向志愿服务总队申请成立服务队。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单位服务队拟任队长的任职资格:拟任人选近2年内未受行政处罚且近5年内未受刑事处罚(以公安机关无犯罪记录证明为准);不能是失信被执行人(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为准);拟任队长人选是中共党员的需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属于公职人员(含公务员、参公管理、事业编及相关离退休人员)的需所在单位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团体会员单位服务队的申请流程:填写《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服务队登记表》(电子版填写后,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拟任队长人选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需彩印在一张A4纸上)和提名文件(加盖公章),由公安机关开具的拟任队长人选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然后由志愿服务总队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协会管委会进行审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及时联系团体会员单位修改信息或驳回申请。协会管委会应在召开管委会全体会议时(最长不超过1个月),表决通过最终是否同意。对覆盖面广、专业性强,以及协会管委会会议不能全票通过时,由协会管委会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大石桥市文明办,由大石桥市文明办最终决定是否审批。

第二十五条 团体会员单位服务队正式成立后,由志愿服务总队授予队旗和牌匾(横版)。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服务队应使用协会统一制作的队旗。允许服务队同时使用自己设计的队徽、队标、队旗等其他标识性物品。

第二十六条 团体会员单位服务队应严格按照《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志愿者管理办法》对服务队的在册志愿者进行管理,必须按国家规定在中国志愿服务网完成志愿者注册。团体会员单位服务队在册志愿者参与协会或服务队组织开展的活动时,服务队应如实记录志愿服务时长,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时长录入中国志愿服务网,并同步报送至协会信息处,实现志愿服务数据的互联互通。团体会员单位服务队不允许对外开具志愿服务证明(具备开具志愿服务证明的群众自治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第二十七条 团体会员单位服务队的在册志愿者不属于协会登记注册志愿者,对外不得以协会登记注册志愿者的身份参加活动,不得使用协会标识。因各种原因团体会员单位服务队被撤销或团体会员单位主动申请注销服务队时,由志愿服务总队成立由副总队长担任组长的工作组,对在册志愿者逐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可自愿申请调入各级志愿服务队伍。

第二十八条 团体会员单位服务队可依据《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志愿者管理办法》为在册志愿者申报星级志愿者认定,每年可根据《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评优表彰管理办法》分配的推优名额推荐先进典型。

第二十九条 团体会员单位服务队开展非常态化志愿服务和重大活动时应提前向志愿服务总队分管副总队长进行报备,待批准后方可开展。非常态化志愿服务是指服务队不经常性开展的活动,对于每月开展2次以上或年度累计开展10次以上的志愿服务,服务队在每年年审时向志愿服务总队进行一次性报备,报备后作为常态化志愿服务,本年度无需再次报备。

第三十条 团体会员单位服务队重大活动包括:

(一)服务队召开全体志愿者(代表)大会、年度总结会议;

(二)服务队设立办事机构(含内设部门)或成立分支机构;

(三)服务队队委会换届选举、增补负责人(队长或副队长);

(四)服务队开展评优表彰、大型庆典、节日纪念、联谊会等;

(五)服务队向我市相关部门或全国有关单位申报公益项目;

(六)服务队向社会筹募活动经费、收取赞助费以及接受捐赠;

(七)服务队使用境外资金或开展涉外(含港、澳、台)活动。

第三十一条 团体会员单位服务队应于每年3月1日前进行年审,年审时服务队要填报年度检查情况表进行年度总结。连续2个年度不参加年审或因各种原因拒不参加年审的,志愿服务总队有权直接撤销该服务队。

第三十二条 团体会员单位服务队有下列行为时,志愿服务总队可自行处理或配合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查处: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隐私;违规收取费用或开展营利性活动;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时长;不依法为志愿者申请开具志愿服务证明;其它重大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团体会员单位服务队有下列行为时,由志愿服务总队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未按规定召开队委会会议的;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材料或者上报材料不真实;超半年不组织开展任何志愿服务;未经志愿服务总队批准擅自开展非常态化志愿服务;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全额退还报酬取得谅解的可不做处理);开展志愿服务时发生重大治安案件。

第三十四条 团体会员单位服务队不设终身制。志愿服务总队定期对服务队进行检查,督查委员会不定期对直属服务队及在册志愿者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 经团体会员单位决定,团体会员单位服务队不再具备存在条件时,可向志愿服务总队提出注销申请,也可由管委会直接撤销服务队。

章 附  则

三十六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总队工作条例最新版由营口市最美志愿者、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会长兼团委书记张琦(大石桥市人大代表)和营口市最美志愿者、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副会长兼总队长刘洪洋共同拟定,最终解释权归属志愿服务总队。

第三十七条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总队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条例第一版经2020年4月27日管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9月30日止;第二版经2020年10月第二届管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2月28日止;第三版经2021年2月第二届管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于2021年3月1日施行至2023年2月28日止。

第三十八条 大石桥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总队作条例最新版经第五届管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2023年3月1日正式执行。

2020年3月1日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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